許多國家都曾樂觀地期望可以同時達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目標,以國內來說,自一九七○年代以來的高經濟成長對創造社會財富確實有具體的貢獻,但卻由於水土資源不當使用、環境負荷過重,造成環境品質的惡化和不斷發生的公害事件。最近幾年,國內環境保護工作已有具體績效,然而所有的檢討都顯示了「鋸箭式」或「套裝速食式」的環保策略,忽視了環境管理所強調的「適法、溝通、專業、持續改善」。使我們體會到國內環境管理的運作,已經面臨「調整觀念、修正腳步、重新出發」的重要關鍵。
因此展望環境理念的演變,傾向於滿足民眾對環境資訊「知的權利」,以「科技導向」為思考的基礎,彙集各類利害相關者參與環境政策的討論,依循自然生態的原則,共同規劃環境資源的維持及公平使用,訂定符合永續原則的環境政策。此外,須建置一個積極成長、有彈性的管理系統,確實地掌握重大環境考量面,配合技術研發和經濟誘因來有效執行既定的環境政策,提升人類社會體系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相容性,以達成環境永續的目標。
過去三十年來,發生了許多全球性的環境議題,而這些議題也逐漸藉著系列的公約及規範來解決。任何環境公約或規範的訂定,必須各參與國或組織對環境議題建立共識。以下僅就較常討論的國際環保公約、規範及其他活動略做說明。
巴塞爾公約
全球每年產生有害廢棄物數量已超過四億噸,不同國家處置有害廢棄物的方式、技術及成本差異頗大,因此有害廢棄物的跨國越境轉移行為相當普遍。由於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引發的環保糾紛不斷發生,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召集簽署巴塞爾公約,以系統管制有害廢棄物的運送、回收及處置來達成環保目的。而所管制的有害廢棄物從醫療廢棄物、金屬廢料到有機鹵化物等,涵蓋的種類相當廣泛。
該公約強調「責任延長」及「妥善處置」的原則,有害廢棄物的產生者須負起妥善處置的責任,其責任並不能因委託處置而把它賣斷或轉移。至於「妥善處置」方面,則主要針對環境危害物的描述、處理方法的適合性、廢棄物減量及回收的可行性等進行評估及考量,以確保有害廢棄物對環境的衝擊減到最低,公約更明文禁止已開發國家輸出有害廢棄物至開發中國家。
全球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
(聖嬰現象1)
(聖嬰現象2)
(北極冰帽溶解衛星圖)由於工業快速發展,能源使用量大增,加上土地資源的開發,大量砍伐森林,使得地球環境的碳循環遭到破壞,造成全球氣候溫暖化,對地球環境的影響也逐漸明顯,例如聖嬰現象、北極冰帽溶解等。為因應這一環境危機,國際間積極研擬對策,聯合國於一九九二年召集簽署全球氣候變遷綱要公約,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及減量工作,以減緩全球溫暖化,並於一九九七年在日本制定具有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,限制了二氧化碳排放,直接衝擊各國的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,影響各國經濟發展,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。
公約對於各締約國採取的減量原則是「共同努力,但責任與能力不同」,因此京都會議後,很清楚地發現國際態勢轉變成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對立。尤其是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三成的美國,由於布希政府拒簽京都議定書,對於國際間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及減量工作,造成嚴重的衝擊。
生物多樣化公約
維護地球生態圈的生物多樣性,包括遺傳多樣性、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多樣性,是永續發展的基礎,然而人類活動卻造成基因消失、物種滅絕、生態體系劣化等現象。
聯合國於一九九二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地球高峰會議期間,召集簽署「生物多樣性公約」。依照公約的規定,各國對其國內的生物資源擁有主權,但也有責任保育其國內生物界的基因、物種、生態系以至於地景的多樣性,以便全民永續、公平、合理地分享生物資源所產生的惠益。
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
(貓熊)
(企鵝)
(水筆仔)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華盛頓公約)在一九七三年於美國首府華盛頓簽署,並於一九七五年正式生效。該公約的主旨是以管制國際野生動植物的交易為手段,達到保護稀有或瀕臨絕種動植物的目的。
該公約為了有效保護野生動植物,把野生動物植物劃分為三級,採行不同程度的貿易管制方式,目前共管制近四萬種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。
維也納公約與蒙特婁議定書
(臭氧層之破洞)基於使用氟氯碳化合物等化學物質,會導致破壞地球臭氧層的共識,聯合國於一九八五年召集簽署維也納公約,並於一九八七年簽署「蒙特婁議定書」。蒙特婁議定書是為保護臭氧層,管制國際間臭氧層破壞物質的使用,並逐年禁用破壞臭氧層物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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